穗人社发〔2010〕59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包括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80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10元/月,两项合计990元/月。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颁布日期:2010-4-30
执行日期: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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