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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2010-08-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穗人社函〔2010〕5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精神,根据《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穗计生发〔2003〕27号,以下简称《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术种类。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欠费或停保期间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结算标准和费用的支付。按《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的手术费标准作为定额标准(见附件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拨付。医疗费超定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未

  达定额标准的,经审核后,凡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实际费用支付。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对手术费如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

  (一)就医医院。参保职工须在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条件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职工在境内异地分娩休产假,或在工作单位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异地手术手续:

  1、术前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通过所在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

  3、职工在异地手术时,由施行手术医院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相应栏目。

  (二)报销程序。参保人手术后,应在5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市医保局申请报销。申报时须填写《广州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审核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并同时携带参保职工以下资料:

  1、女职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中央、省驻穗单位及市属、区属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具证明)。

  男职工需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

  4、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5、医院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6、异地手术者须持审核过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市医保局接到申报资料后,在60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拨付医疗费,再由参保单位将医疗费交给职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8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废止。

  附件(略):1、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一览表

  2、广州市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3、广州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审核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颁布日期:2010-4-7

  执行日期: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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