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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在粤务工人员劳动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粤劳社[2008]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全面摸清灾区在粤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和受灾情况,全力做好慰问和帮扶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当前,救灾工作进入疾病防治和灾后重建阶段,进一步加强灾区在粤务工人员稳定帮扶工作,提前准备接纳灾区劳动力入粤就业,对于支援抗震救灾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灾区在粤和新入粤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供医疗保险援助。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灾区务工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在灾区及其他地方急救、抢救所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全额支付。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异地就医的受灾参保人员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提供工伤保险援助。凡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的灾区务工人员,震期在灾区或回家在救灾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视同工伤,享受我省工伤保险待遇。

  三、提供技工教育援助。省今年安排2000名免费入读我省技工学校的指标专项招收灾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对入读我省技工学校的灾区一、二年级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1500元。各技工学校对家庭受灾的师生要根据受灾情况,对其学费、生活费给予适当的减免和补贴;对确需返乡的受灾地区的学生和教师要帮其支付一次往返路费及途中所需的生活费用。

  四、提供职业培训援助。将灾区在粤务工人员纳入我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参加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提供就业服务援助。在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开展“就业直通车”服务,为灾区在粤和新入粤务工人员免费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灾区新外出入粤务工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推荐其就业;对在粤务工半年以上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灾区失业人员给予失业登记,享受本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公共就业服务待遇。企业招用灾区劳动力要提供住宿,并预支一定工资作为其生活费。

  六、提供就业政策扶持。凡灾区务工人员在我省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企业招用符合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灾区在粤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提供带薪休假。各地要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对家庭受灾的在粤务工人员,本人要求返乡的要安排其带薪休假,按时足额发放休假工资;督促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中对职工探亲假交通费用补助的规定,给予返乡人员往来交通费用补贴。

  八、提供维权援助。对灾区受灾务工人员要求辞工返乡的,用人单位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工资和交接工作;灾区务工人员回家救灾后重返原单位的,原单位要接收安排工作、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必要的生活及交通费用补助。对于涉及灾区受灾在粤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维权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优先及时处理,特事特办。对灾区受灾务工人员追索2008年5月1日后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九、提供生活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慰问活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从当地筹集的抗震救灾赈灾款中拨出专款,对有直系亲属伤亡的灾区务工人员发放慰问金。要发动企业对直系亲属伤亡的灾区在粤务工人员,或因房屋倒塌而生活困难的灾区在粤务工人员提供生活补助。

  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确保政策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做好地震灾区在粤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援助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政治任务,全力以赴,特事特办,扎实推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为灾区务工人员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支援抗震救灾大局的,要追究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上述政策在抗震救灾期间生效,此后统一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请各地于5月30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郭晓明、林伟雄,联系电话:020-83363379、83363271,传真:020-83327258,邮箱:ngb3271@163.com。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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