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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生育津贴新规定
2014-11-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劳动法律网小编与大家一起解读广东生育津贴新规定,生育津贴不再以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而是考虑所在企业实际情况,以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详情见下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014年11月22日,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生育津贴不再以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而是考虑所在企业实际情况,以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照新规,在职员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以前规定,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这次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医疗费用有: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以前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按新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新规定明确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计算。

  推荐阅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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