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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有哪些规定
2021-04-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现在社会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那么社保缴纳有哪些规定?下面请随劳动法律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

  一、社保缴纳有哪些规定

  在重庆某公司上班的老王,最近遭遇了头疼事儿,家里有急事需要请假,可厂里出了新规——请假时间超过3天,这个月的保险费就得全额自行缴纳了。这假,到底还能不能请?

  员工请假时间一旦超过3天,就要全额自费缴社保,重庆这家公司的奇葩规定,还能让人愉快地请假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劳动法规相抵触,该公司如此做法,等于变相克扣工人工资,已经涉嫌劳动违法,当地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偏,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老王在该公司已经工作很多年了,在今年1月21日,公司突然张贴出通知,明文要求:1个月内请假超过3天及以上,该月的保险费要全额自理。全年请假超过24天,以自动离职处理。老王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把问题反映给了有关部门。或许是老王之前请假比较少,没有违反这项奇葩规定。按照该公司负责人的说法,“请假3天该月保险自理”并不是新规,而是已经执行4-5年的“老规矩”了。其解释,正因为有这一规定,99%的员工都没有“违规”,但有个别员工遭受过处罚,甚至因此选择离职。

  员工参加社保,缴纳的主要费用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目前重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由公司缴16%,个人缴8%;医疗保险由公司缴8.5%,个人缴2%,如果全额自费缴社保,加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员工就要多缴纳近30%的工资。根据该公司奇葩规定,请假超过3天,近30%的工资就要被克扣。因为代价太大,在该公司员工请假肯定不敢超过3天,而年休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恐怕也不敢请了,休产假可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就是逼迫生育的女职工离职走人。大部分员工为保住“饭碗”,便忍气吞声,不敢举报和维权。而该公司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出台损害员工利益的“土政策”,显然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保险费缴纳并不能与员工请假挂钩。《社会保险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该公司从请假超过3天的员工工资内,扣除本该公司缴纳的参保费用,等于变相克扣工资,这种缴纳社保与请假挂钩的做法,也是劳动法规所不允许的。

  重庆一公司请假超3天要求自费缴社保,社保缴纳有哪些规定  

  二、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以上便是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社保缴纳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缴纳社保岂能与员工请假挂钩。从该公司奇葩规定已执行4-5年来看,也反映出劳动用工的监管存在缺位。因此,当地人社、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必须立即叫停这种奇葩规定。同时,采取措施弥补监管上的缺位,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并依法对用人单位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坚决不能让一些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肆意侵犯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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