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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单位规避责任的5种现象
2010-12-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单位规避责任的5种现象

  据介绍,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新《劳动合同法》执行以来,不少企事业单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想方设法予以规避,这方面主要有5种现象。

  现象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的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签一份兼职说明书,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就是声明自己有原单位,原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障金,劳动者与现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兼职关系,现单位不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只支付劳动者劳务费。

  现象二:由甲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乙单位用人,而且签订的合同期限很短,一旦合同到期,也不及时主动地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象三:目前不少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按照要求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现象四: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临时工作人员。这种劳务派遣具有三个特点:临时性、可替代性和辅助性,但劳务派遣本应该由正式员工担任。

  现象五:单位内部不具备用人主体的部门擅自聘用员工,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用人单位这5种规避现象违犯了新《劳动合同法》,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劳动仲裁部门表示,他们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采取相应对策,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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