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法规 > 国家法规 > 正文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情形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仔细翻看一下你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发现有者一些看似很合情合理的违约条款。若出现其中相应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过,这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可以如此随意的以格式合同形式,推定劳动者默认的方式书写进合同里吗?我们去翻翻相关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该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读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上述两种情形外与劳动者所作的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