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法规 > 国家法规 > 正文
劳务派遣招募必须是全日制用工
2011-0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对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出更加具体规定,规范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1.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