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招募必须是全日制用工
2011-0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对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出更加具体规定,规范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1.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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