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怀的劳务派遣用工
2011-0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问题单列一节,体现了立法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高度关注。
首先,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其目的在于确保劳务派遣单位的经济实力,在出现相关争议之后,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常常将自己定位为一种中介机构,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试图逃离相应的责任承担。据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再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各取所得,劳务派遣单位不能通过其强势地位攫取劳动者应得的报酬。
最后,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中,对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维护最大的,其实在于“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该条规定,使得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形成完整的链条,也就是说,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因此,其从劳务派遣单位处领取的报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领取的报酬其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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