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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福音:恶意欠薪入罪
2011-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前些日子,我国有关部门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大快人心的一个新罪名就是:恶意欠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法理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我国,恶意欠薪入罪更是触及欠薪者的“痛点”。农民工讨薪难、维权难事件频发主要原因在于欠薪者欠薪成本太低,用句俗话叫做“不欠白不欠”。因而,加大对欠薪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的成本,显然能对制止恶意欠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恶意欠薪入罪也是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刑法题中之义。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有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津贴和其他应付款项罪。此外,德国《刑法》、韩国《劳动标准法》、我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情节严重的,判处监禁。

  对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我们还要认识到:

  1.不要轻视工会维权的作用。中国工会数量多,覆盖面广,也是跟老百姓和事实真相靠得最近的组织。因此,让各级工会真正切实担负起维权的担子,是维护老百姓工资薪酬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不可单纯依赖刑法作为讨薪维权的途径。正如刑法修正案中规定,只有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才用刑罚作为最后的一道防线,作为一种补救措施。

  2.恶意欠薪入罪,要合理界定“恶意”一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因此如何界定“恶意”显得十分重要。刑法修正案中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前”支付报酬,可以作为衡量欠薪行为“恶意”的时间标准。

  3.恶意欠薪入罪,莫让讨薪者成局外人。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刑事责任的追究不是根本目的,维护被害人权益以及教育、警示犯罪嫌疑人更为重要。对于一些欠薪者而言,存在“如果偿还欠薪成本太大,宁愿坐牢的想法”,因此,应当加强检察、劳动、公安、建设等部门的配合,快速联动,就地维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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