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劳务工慎重使用
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不断推出和完善,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依法用工,学习法规及如何操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越来越高。去年年末,《劳动报》在杨浦区五角场镇举行了“劳权法律讲堂暨现场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园区、进楼宇、进企业”的活动。
活动开展之前五角场镇向镇域内的40多家企业发出了通知,令组织者意外的是,许多企业来电要求增加名额,一些未获通知的单位也主动要求参加,活动当天,现场来了50多家企业的七十多位管理人员,其中,除企业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外,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占到了半数。
《社会保险法》有何新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两个多小时的新法新规讲座中,与会者听得非常认真,并不时作着记录。讲课结束后,进入现场交流互动阶段,有备而来的企业管理者们纷纷提问,现在解除、终止以前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务协议,企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尤其是使用异地派遣劳务工,社保费该怎么缴纳?企业面临的风险是什么?……一系列的提问,既显示了当前企业共同面对的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从这些提问中,可以明显感觉到,随着近年来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颁布施行,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重视依法用工,对法律的学习和具体条款的实际操作更为关注。
解除“特殊关系”有新规
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人士提问,他们原先使用的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今年有的终止了劳务协议,有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引起了众多企业的共鸣。
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按原先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退休、内退、协保等人员。他们享受的,主要是三项劳动权益,既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和劳动安全保障等。随着今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纵然是特殊劳动关系人员,除了退休人员之外,如果新的用人单位聘用了他们,就要按劳动关系处理。
当然,从法不溯及以往来看,以前解除或终止的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应该不在此列。
使用异地劳务工有风险
有企业提问,使用劳务派遣工,尤其是使用异地派遣劳务工,企业有何风险?这个问题,同样引起了绝大多数企业的关注。
劳务派遣早就存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但对用工单位来说,劳务派遣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其一、劳务派遣具有不稳定性,被派遣员工没有归宿感,有的用工单位花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培养了被派遣人员。但是,学到技术的被派遣人员常常流失,使用工单位蒙受隐性损失。
其二、异地劳务派遣,如果计算最低工资问题。我们认为,劳务派遣工派遣期间,应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如果拿的是最低工资,应该适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务派遣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则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其三、使用异地派遣员工社保费也要依照规定缴纳,因为涉及两地三方,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者操作上有疏忽,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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