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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应该限制员工跳槽吗?
2011-03-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企业更愿使用派遣工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峰建议,应修改劳动法,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以保护企业的相关利益。 刘代表认为,劳动法对劳动者随意跳槽的行为几乎未设违约成本,企业因此不愿培训新员工。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我们就来看看是否有限制跳槽的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险研究中心的鲁全博士认为,当前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矛盾之一,是企业不愿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而是更倾向于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且,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一个岗位上可以长达数年。据有关数据统计,现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劳务派遣工之比,已达到惊人的1比1,而在上海国企制造业中,比如造船等行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更是高达90%以上。对劳务派遣工,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只使用,不培养。这也充分说明,不是职工不愿就业,不愿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企业根本就不愿直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解决劳务派遣工的无序扩张,而绝非是限制职工跳槽。

  限制跳槽将引发新的侵权

  刘代表认为,“如果我招聘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假如说三年劳动合同他能够完全履行完,企业不担心他违约,就会投入,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培养他一两年之后他说跳槽就跳槽,没有任何可追究的责任。”此说,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律师表示坚决反对。他认为,从执行法律本身来说,当事双方都是对等的。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自行跳槽,企业没有任何支出;而企业辞退职工,则要承担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如果法律对职工跳槽作出严格限制,让职工也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企业大量使用职工,并逼迫职工辞职,限制跳槽岂不成了企业在职工身上牟取利益的金矿?

  罗强律师说,现行法律事实上对职工跳槽已经有了规定。比如,对接触企业核心机密的高端员工,法律设立了竞业限制等,高端人才跳槽并不易。对普通员工,如果企业提供了培训机会,企业可以设立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未满员工跳槽,企业可以追索违约金。刘代表担心的“培养后跳槽”,如果只是指企业为了生产,对员工进行的技术培训,那是企业的正常投入。“难道没有电工证的人,可以让他直接上岗吗?”罗强律师反问。

  “保护论”助长最低工资

  对刘代表的“保护论”,公义律师事务所冯栋律师也表示反对。冯栋律师认为,如果对普通劳动者跳槽也实施严格的限制,那就有违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有可能助长企业工资低端化。

  冯栋说,如果一个职工找不到报酬较高的工作,只能寻找一份获取最低工资的工作,他接受了。工作期间,他有机会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为什么不可以跳槽?企业要留住他,也可以通过工资增长机制等方式。难道企业一方面对职工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一方面还要通过法律限制职工跳槽,这样的“保护”,职工权益何在?

  冯栋律师还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按刘代表所言,假设一个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一次性签订了9年期的劳动合同,法律对职工跳槽又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难道职工拿着最低工资就要为企业服务9年,却根本无法享受企业的发展成果,这公平吗?

  冯栋律师还认为,现行法律对员工跳槽也作了限制,比如,一个在劳动合同履行期的员工跳槽,接受单位和其个人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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