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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2005-11-17
作者:未知
来源:劳动法律网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
劳动争议
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
劳动争议
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
劳动合同
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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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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