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标题:
内容:请输入您的问题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越准确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