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法行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98-5-17
执行日期:1998-5-1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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