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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2010-07-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我国《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今年5月1日起试行。这"两法"的出台,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企业和劳动者等多方面的原因,企业与劳动者难免会产生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可以先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因此,企业要把劳资纠纷解决在企业内部,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首先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进一步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设有分支机构企业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委员会应当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三方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二、要进一步明确调解内容、职责和原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主要是调解以下劳动争议: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是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是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是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是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要进一步明确调解程序和方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是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二是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三是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是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五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方法: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是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三是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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