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
2011-09-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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