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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厅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过渡实
2011-07-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过渡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委《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和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实施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文件,明确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教师资格认定过渡的办法和要求。

  二、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认定教师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把关。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关系到全省技工学校一万多名教师切身利益,关系到技工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到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以保证按国家教委要求于1997年9月完成过渡认定工作。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考核、审查等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要明确分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三、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规定,我省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包括:在《教师法》实施前(1994年1月1日前),已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统称在职教师),以及在上述单位中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统称其他人员)。

  四、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范围:技工学校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符合过渡范围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按规定分类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关于教师资格的申请。凡符合教师资格过渡规定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由本人按相应类别提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不得随意放宽,教师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参加教师资格过渡:

  (一)1994年1月1日才到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

  (二)不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学历,又未评聘教师(技师)职务的在职教师;

  (三)不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学历的其他人员;

  (四)不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以及不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实习指导教师;

  (五)没有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即使学历达标,但没有承担教育教学者,亦在此列);

  (六)《教师法》实施前(1994年1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六、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经所在学校(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品质。2.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对照有关的条件填写《教师资格过渡考核登记表》后,由学校(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申请人进行考核的基础上作出鉴定,并交教育行政部门来认定教师资格,该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二)不能履行教师职责,或政治思想表现等原因,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认定教师资格后,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申请人还须提供如下材料:1.学历证书;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聘书或任职资历证明。实习、专业工艺课教师还须提供技术等级证书。

  (四)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劳动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五)认定机关在收到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报来的申请,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核实,符合条件者,由认定机关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国家教委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证书上要注明教师资格的类别,认定及颁发证书的机关、时间、全国统一的编号等,具体填写要求见国家教委《关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6]9号)。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要严禁在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乱收费,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

  九、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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