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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产假能否适当延长?
2015-11-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奖励性产假在过去“只生一个”的情况下,几乎人人得享;但现在这样的延长假是享用不了的。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二孩母亲能休多长时间产假,成了有此想法的妈妈爸爸们普遍关注的话题;此外,休二孩产假的女性多了,是否会加重就业性别歧视,也成了网友热切关注的话题。

  就第二个话题而言,类似情况很难避免,毕竟用人单位必须考虑自己的人力成本。但老实说,这算不上严重的就业性别歧视。毕竟全面放开二孩,用人单位也有些措手不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在所难免,此时政府有必要给出对策,帮助用人单位尽量消弭政策性因素所形成的成本增加。因为二孩生育不仅是个人的事情,也事关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调整,而这样的额外成本支出,不宜让企业承担。

  至于二孩产假以多长为宜,这个问题实在是见仁见智。按照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问题是,这只是基础性产假,除此之外还有奖励性产假,它包括晚育奖励产假和独生子女奖励产假。奖励性产假在过去“只生一个”的情况下,几乎人人得享;但是现在生育二孩,这样的延长假是享用不了的。

  考虑到母乳喂养一般要半年以上的客观现实,不少人呼吁延长二孩产假,与头胎“接轨”。这样的建议合乎情理,必须支持。实际上,政府在这方面也有所考虑,譬如国家卫计委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诺将积极推动调整完善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同时要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但是,往往说易做难。

  其实在一些单位,98天的产假都难以兑现,一个重要因素是行政规章缺乏约束力。也正因此,窃以为,控制人口需要法律,保障产妇和婴儿的合法权益,更需要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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