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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孩该不该享受晚育假?
2015-11-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全面“二孩”放开后,生不生二胎成了许多育龄夫妇面临的重大选择,而生二胎能休多长时间产假,休二孩产假会否加重就业性别歧视等等,也成了近期舆论热议的话题。专家认为,生育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行为,生育所产生的社会责任和风险,不应只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来承担,而需要由社会保障来分担。

  对许多育龄夫妇来说,以前主要是让不让生二胎的问题,现在的主要问题则变成了能否支付生育二胎的成本,而生二胎能享受到什么样的政策保障,也成为考量生育二胎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现行规定,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前者为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后者包括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不少地方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而不能享受晚育假。这将给生育二孩的妇女带来哺乳、身体恢复等多方面的麻烦,令生育二孩的成本大为增加,可能让不少育龄夫妇放弃生育二孩。

  在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年代,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能够享受相应的晚育假,生育二孩不属于晚婚,不能享受晚育假,这样的规定自有其道理,这样的道理多少也能让人理解——生育二孩与独生子女政策相违背,因此不能予以奖励,二孩母亲不能享受奖励性质的晚育假(当然也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但是,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后,独生子女政策相当于自动取消,生育二孩不再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违背,二孩母亲到底该不该享受晚育假呢?其中又有什么道理可讲呢?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二孩算不算晚育,二孩母亲该不该享受晚育假,主要取决于对一个关键问题——生育二孩该不该予以奖励——的认定。如果应当给予奖励,那么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二孩就可以算晚育,二孩母亲就可以享受晚育假,反之则不算晚育,不能享受晚育假。而对这个关键问题如何认定,又主要取决于对当前我国人口状况和人口发展形势如何判断。

  如果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生育率持续走低、劳动人口短缺、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快、家庭养老负担加重等矛盾十分突出,已经到了全面放开二孩犹嫌不足,而需要适度鼓励生育的地步(只是全面放开二孩,而非完全取消生育限制,似可理解为 “适度鼓励”),那么对生育二孩就应当予以奖励,比如规定二孩母亲可享受晚育假。反之,如果认为当前我国人口矛盾不是十分严重,全面放开二孩就能够自然而有效地缓解人口矛盾,而不必采取适度鼓励生育的政策,那么对生育二孩就不必予以奖励,二孩母亲就不应享受晚育假。

  至于休二孩假会否加重就业性别歧视,的确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妇女权益包括生育权益的保障越有力,越可能影响用人单位招录妇女的积极性,影响妇女的充分就业和在职场的发展,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例外。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担心造成这种负面影响,就有意无意放松对妇女权益包括生育权益的保障。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以完备的法律政策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国家向妇女或安排妇女休二孩假的单位发放生育补贴、就业补贴,通过社会保障的渠道,与妇女和用人单位一道分担生育二孩的成本,尽可能免除妇女生育二孩的后顾之忧。

  据报道,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全面二孩政策最快可能在今年底落地实施。这意味着留给育龄夫妇思量和观望的时间已经不多,决策层应当立足和尊重客观事实,着眼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对当前人口矛盾和人口发展形势作出科学、权威的判断,尽早对“生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等具体问题给出明确的说法,让公众对生育二孩的成本有一个明确的预期,从而选择理性的、负责任的生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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