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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职工休年假 工会调解给补偿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上一天班休息一天的超市促销员裴女士,在离职后到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休年假的补偿款。昨天,她告诉媒体,本来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的,没想到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竟得到了2400元年休假补偿工资。

  2009年7月,42岁的裴女士到北京打工,经朋友介绍被某食品公司聘为超市促销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公司正式聘用她,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裴女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上一天班休息一天。

  今年春节后,裴女士从食品公司离职。因在职期间没有享受过年休假,她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工资2400元。工会调解员、北京吴律师、吴律师两位律师接受了她的维权申请。

  开庭调解时,食品公司的于主任早早就来到调解室。面对裴女士的补偿要求,他觉得很奇怪:“公司对她这种超市促销员实行的都是上一天休一天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是在劳动合同里已经约定的。既然她隔一天就能休一天,一年中有一半时间在休息,就不应该再享受年休假了。”

  吴律师、吴律师两位律师说:“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并没有规定综合工时制度不享受年休假,所以,无论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一样,都是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不影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

  经过两位工会律师耐心释法,于主任终于明白,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于是同意向裴女士支付年休假补偿工资2400元。近日,裴女士已拿到了这笔钱。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吴律师、吴律师两位律师告诉媒体,无论实行哪种工时制度,只要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对其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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