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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病假是否需要单位批准?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当然,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但是这种审核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核。

  有的HR讲:某女职工病假单上对于病因只写“孕十四周”,这又不是病,我看她精神还好,我就不批准她休息,可以吗?不可以。由于员工是否生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是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因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员工休病假的依据。

  对于员工的病假申请,公司仅仅有权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只要员工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公司一般就必须准假。当然,单位可以对于员工办理病假的手续作出规范,包括申请病假的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程序性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亲自就诊,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特殊情况下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的,必须如实向单位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其次,一般慢性疾病的病假申请,员工应当提前一到两个工作日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在看病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等。在突发疾病急诊、急性病以及住院治疗的特殊例外情形下,应即时电话告知单位具体情况,企业应允许员工先行就诊,事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等。员工在病假结束时疾病未愈,需要继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按照程序在病假结束前续假。

  第三,无论是事前请病假,还是特殊情况事后补请病假,原则上都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到单位申请办理病假手续,禁止其他同事或亲友随意代为请病假。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人不能动弹等。

  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才能批准请病假吗?员工患病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本市正规医院至少是纳入医疗保险关系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都应批准。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只有凭二级(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才可请病假,而对于三级(街道)医院的证明不予认可,这是不妥的,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还鼓励参保人员到三级医院就诊。

  还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请病假还须附上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吗?应当说,由于单位对于病假证明有进行审核的权力,这种规定无可厚非。实践中有的病假单是合法医生开具的真实病假单,但是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与病情不对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交具体的附上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等详细资料,比对病假单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者去医院调查。若认为医院医生存在乱开病假条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医院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但是员工偶尔生点小病,用人单位就要费力审核那么多材料,有必要吗?建议用人单位可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只需将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即可,无须提供挂号单、医药费单据和诊断证明等附属材料。但当请长病假或用人单位有疑问时,可要求劳动者提交附属材料,劳动者有义务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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