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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标准
2017-11-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标准是怎么样的?各地又是如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职工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的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对于工伤职工待遇的享受殊为重要。劳动法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整理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标准

  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相关法规摘录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发布)

  第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发布)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5、《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劳社〔2006〕55号发布)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6、《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就是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各地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标准,每个地方的规定可能都不大相同,但一般都是不超过12个月,您一定要确定好你所在地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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