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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有什么?
2018-09-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作为家庭支柱外出打工的人最担心的情况,可能就是年末的时候遭到单位不发工资的问题。国家为了保障这些辛苦工作却拿不到血汗钱的外地人员的利益,在行政法规中作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的处罚办法以督促企业准时发放工资。那么,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有什么呢?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拖欠工资行政处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有什么?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拖欠工资的其他处罚

  1、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会先要求拖欠工资的企业单位把工资结算给劳动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没有发给劳动者工资,有关部门就会对该企业单位处以高额的罚款。大家如果遇到讨薪无果的情况,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出面解决,更多疑问欢迎咨询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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