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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8年高温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18-09-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入夏以来,我国各地都陆续进入了高温环境,虽然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有损身体健康,但是为了工程建设的需要,企业单位会要求职员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相应的,企业单位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员的权益,会按照福建省2018年高温补贴的规定,向此部分职员发放高温补贴。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就2018年福建省高温补贴政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2018福建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福建发放时间:5个月(5月、6月、7月、8月、9月)

  福建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福建省2018年高温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二、企业不发高温补贴,职工可维权

  福州市总工会经技部工作人员告诉劳动者,高温补贴的主要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会主要是配合人社局的工作,开展检查。如果职工碰到企业没有发放高温补贴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部门反映,二是拨打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如果投诉人所在单位有工会组织的话,总工会也将全力配合跟踪事件进展。

  福州高温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三、享有高温补贴的人群有哪些

  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2、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自福建省内的企业单位,都需要按照福建省2018年高温补贴政策的规定,向满足高温费的受领条件的人群,发放高温费,为了使自己免于被控诉,在发放高温费时,必须做好记录。若职员没有领取到高温费,可以匿名等方式,向当地的劳动社保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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