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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病假工资怎么算
2018-09-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总有头疼脑热的时候,如果需要到医院看病就医,要和单位请假。在休病假期间,劳动者是有工资拿的,这也是体现了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的关怀。各个省市在病假工资的支付上面采取的标准存在差异,那么南京病假工资规定是什么?怎么算?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结合当地政策和大家讲一讲。

  一、南京病假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南京病假工资怎么算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南京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其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按照南京病假工资规定,劳动者休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待遇,并且正常领取工资。对于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根据劳动者的工龄不同,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也不一样。如果工龄在十年以下,那么劳动者领取的病假工资应该是本人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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