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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券等同工资吗?
2010-11-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      11月,陈彦安一边养伤,一边苦等着法院的判决。9月15日,陈彦安在武汉市黄陂区武湖五洲建材城打工,因与工友一起讨要工钱遭到30多名男子暴打。如今,受伤严重的陈彦安拿到了20多万元的“工钱”,但大部分却是在工地上充当“饭票”的“代金券”,现金寥寥无几。

 

  陈彦安式的“遭遇”并非个例。河南新郑市的韩付岭带领20多名工友给一家饭店做装修,干完活结算时却被店方强行发放了200张面值100元的代金券,以抵工人工资。工人们哀怨地说,“平时连吃碗烩面都心疼,怎可能拿着代金券到高档饭店去消费呢?”

  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大力整治之后,又穿上了代金券等“新马甲”,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农民工维权专家呼吁,杜绝工资白条“新马甲”,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维权细则。

  代金券抵工资也是欠薪行为

  多年来,各地政府不遗余力地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工资白条一度被禁绝。然而,这几年来,又有部分企业偷偷地将明目张胆的恶意欠薪变通为更隐蔽的方式。

  月饼抵工资、电话卡抵工资、化肥抵工资的离奇事件相继发生在农民工身上。“近两年代理的案件中,工资‘代金券’现象屡见不鲜,在代金券金额不多时,很多人都不计较此事,打官司的多是数额大的或因为欠薪而牵出此事的。很多人认为,农民工在工地上吃住,用这些代金券购买食品、日用品也图个方便,殊不知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犯。”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徐玉岭律师对本报记者说。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要求,各用工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以代金券抵工资,无论外衣多么光鲜,都无法遮掩其‘工资白条’的本质。”徐玉岭说。

  劳动市场“潜规则”屡禁不止

  纵然各地政府都在整治农民工欠薪,但欠薪、变相欠薪缘何屡禁不止?为何建筑市场的欠薪问题尤为突出?

  哈尔滨市的祁特多年承包建筑、装修工作。他说,“建筑市场的层层转包、垫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症结所在。现在不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巴不得‘干指头蘸盐’——不出一分钱。”

  据介绍,建筑商总承包某个工程项目后,再将工程分解成若干个部分进行转包,一个较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参与公司往往多达数十家。在最终转包给某个自然人的层层发包过程中,大多数为垫资施工。

  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任何自然人都有资格到某建筑公司承揽分包工程,加上良莠不齐的施工队伍及人员,极易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和劳资纠纷。如果开发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便以此为借口拖欠相关单位及供应商的工程款、材料款等,形成三角或多角债务,相互间的推诿、扯皮都会引发欠薪事件。

  徐玉岭说,“我接触的农民工中,很多因为没签合同而无从举证。很多包工头在一个项目或一个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工钱,这些农民工在一进入工地开始就被拖欠工资了。”虽然劳动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每年都会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进行日常巡查及个案调查,但由于各地劳动监察力量薄弱,要监管现有庞大的建筑企业,监管难度很大。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月发工资、不购买社会保险,“你要能接受就留下干活,不愿接受就走人”是建筑行业的“潜规则”。但迫于赚钱养家的压力,很多农民工选择留下。

  维权制度还需细则撑起保护伞

  值得欣慰的是,针对这种“潜规则”、“代金券”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昆明市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中提出,今后,建设企业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并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全部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

  此外,广东省、海南省、青岛市、北京市等地要求,企业在施工作业期间,均要以企业为单位,设立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局、建筑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动,一旦发生事实拖欠,而且判定是企业单方的责任,就可由政府和银行强制性地从这个账户里划出款项,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很多维权律师都承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提供了可靠保障,但这一制度执行起来的效果有些差强人意。

  农民工李立强说,“工资保证金被称为农民工讨薪‘保护伞’,但我们去劳动监察部门要工资时,这个‘保护伞’却打不开。”

  据了解,一些地方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以有无工程项目为标准,即有工程项目才征收。还有些地方则采取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资质为标准的征收方式,即有无项目,每年都需按资质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因此在征收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或打着政府工程、民生工程、社会工程的旗号,或凭借个人关系,欠交、缓交或不交保证金。

  此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找不到建筑单位、分包公司、劳务公司,或者欠薪单位不愿支付工资、欠薪单位因经济原因无力支付工资,才会启用。李立强说,“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凭包工头一张欠条,劳动监察部门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建筑单位存在用工关系,拒绝了我们请求。”

  “有些案件的证据不足,但可以通过调查进行取证,但劳动监察部门等人手不够亦或是维权经验不足往往无从调查。”徐玉岭说,“维护农民工的权益需要相应的、严密的监督机制细则及配套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遗漏。更重要的是,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劳动监察部门在内的多单位协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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