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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可跨年度支付
2010-12-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假期加班令人烦恼,而加班后领不到加班费则是恼中之恼。近期我们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加班费的发放有其时间限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以现金形式支付,但在时间安排上不可跨年度。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拨打12333劳动保障监察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提醒,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讨要加班费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近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昨天(22日),记者就新司法解释采访了一些劳动者,不少人对此表示质疑,认为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劳动者:要保存证据太难了

  有业内人士称,这个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

  在一家外贸企业做单证员的方佳表示,自己常常“被愿意”加班,但是她应该不会运用相关法律来向企业所要加班费。“因为要保存证据太难了。比如用人单位给我加班费了,但数额暂时不足,我让单位打欠条,它也怕留证据啊,很难得到证明。”

  律师解析:新司法解释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

  益清律师事务所杨玥律师认为,此次高法出台的对加班证据举证的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削弱了原本全部由劳动者来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举证义务。而法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其实并非在为难劳动者。这条新司法解释削弱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但并没有将举证责任完全倒置全部推给用人单位,而是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这样按照新司法解释,劳动者只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供加班事实的基础证明即可。例如方佳只需拿出印有加班费的工资条,证明她加过班,而其加班的具体情况,可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举证,那么是否拖欠她的加班费也就很容易查清楚了。

  杨律师提醒劳动者,平时应该做好举证准备。例如可记录下加班具体日期、加了多久的班、与哪些单位取得了联系等,作为佐证。此外,还要保存好公司签到卡、往来邮件,这些都是遇到加班工资纠纷时可以利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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