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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保饭碗,又要加班费
2011-02-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加班却拿不到加班费,部分劳动者境遇依旧;相关法规在一些人眼里,仍是废纸一张。

  “正月初一到初四我都在上班,但是没有任何加班费。”(2月10日《四川日报》)

  “发个红包就算是加班费了,辛辛苦苦加了7天班。”(2月10日《海口晚报》)

  “去年国庆、‘五一’我都加班,没拿到一分钱的加班费,这次也不指望。”(2月3日中央电台)

  ……

  可以肯定,如果这次又让这些人得了逞,他们的侥幸心理将得到进一步强化。今后,就更别指望他们主动给钱了。

  单位不主动给,劳动者可以要。单位不给,向有关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还可以去仲裁、诉讼。2月9日本报刊登一位法官的文章,讲述劳动者在讨要加班费诉讼中的认识误区。这篇文章意在提醒劳动者有效维权,避免无谓诉讼。然而,说实话,看完文章,我的感觉是,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的劳动者来说,在目前的举证规则下,要打赢讨要加班费的官司,太难了。司法看似在平等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双方悬殊地位决定了,“平等保护”只能造成结果的不公平。公平起见,司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

  不过,在讨要加班费的问题上,司法倾斜保护并非关键。这不仅因为诉讼程序耗时费力,并非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因为纠纷一旦走到诉讼这一步,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撕破了脸皮,饭碗十有八九将不保。和要到加班费的“得”相比,丢了饭碗的“失”要大得多。

  用人单位之所以敢置法律于不顾,正是因为他号准了劳动者的“脉”:我不给你加班费,你也只能受着。在加班费和饭碗之间,绝大多数劳动者会选择后者。司法保护,只对那些“宁可不要饭碗也要讨个公道”的劳动者有意义,我们更应关注如何保护“敢怒不敢言”的大多数。

  每个劳动者都和单位“死磕”,不给加班费都不给他干活。要能做到这样,估计没有单位敢不给了。然而,在一个人饭碗可能关涉一家老小生活的现实下,我们很难要求劳动者去“冒险”。必要的时候,我们甚至应该避免让他们走到同单位“作斗争”的最前台。

  劳动者不去“冒险”,谁该走到前台?应该是劳动监察部门。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不给付、不足额给付加班费的单位从严处罚,这是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做的——只有罚得他“肉疼”,他才不会再动克扣加班费的歪心思。同时,对于收到的不给加班费举报,有报必查的同时应尽可能保护举报人。如果不暴露举报人也可以查实相关事实,就一定不要暴露。

  让劳动者既拿到钱,又保住饭碗,是最理想的。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有关部门付出艰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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