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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问题日益明显,专家称治理需举报与监察并重
2011-02-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新闻案例:上海一家公交公司就有145名员工集体要求得到几年累积的加班费和高温费,并通过调解,拿到了公司补偿的60多万元。

  随着国家法规对劳动者加班权益维护的加强,加班费问题越来越彰显其严重性,法规规定了加班费的支付详细,但底下的企业抓住劳动者保饭碗的软肋,明目张胆的少付或者不付加班费。

  去年国庆后人民网开展了调查“今年你拿到加班费了吗”,参与网友超过3700人。不少假日加班的网友表示,“没领到加班费”或者“用人单位没加班费一说”。加班费为何成了“镜花水月”?

  节后,谁领不到加班费

  人民网调查显示,今年春节、“五一”、中秋加过班的网友达65%,而84%的人回答“没有领过节日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0月1日至10月3日这样的法定假日,如果加班,用人单位需支付3倍工资;10月4日至10月7日这样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安排补休,无法补休再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王文珍研究员介绍说,对于劳动者反映的“没领到加班费”情况,应具体分析。

  其一,法律规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费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再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现在国庆长假刚结束,究竟能不能领到加班费、能领多少,还不可简单地下定论。

  其二,黄金周对一部分人而言是假期,对另一部分人则是一年中最繁忙的工作时间,如旅游、交通、餐饮等行业。还有一些特殊行业,一年到头都必须有人值班,如银行、环卫、新闻、供水供电等。这些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特别是其中4天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不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是更适宜的。

  其三就是,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经觉醒,但用人单位仍只盯着赚钱,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费、不愿安排补休。这种情况目前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也是需要今后加以改善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节前给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额外收入,劳动者通常称其为“过节费”,但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劳动监察介入时,用人单位则解释其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对此,用人单位有必要把工作做得更细。

  维权,别忘了留个心眼

  在回答“如果没有领到加班费你敢不敢告单位”这一问题时,71%的网友选择“不敢”,还有16%的人选择“不和单位计较”。在回答“通过其他什么渠道解决”时,35%的人选择“消极怠工”,选择“没多少钱,算了”和“无所谓”的各占14%,只有13%的网友选择“找有关部门反映”, 7%的人选择“找领导反映”。

  如果用人单位始终不愿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申请仲裁。

  很多人认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复杂的事。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果申请仲裁所追讨的加班工资不超过本地的12个月最低工资的总和,那么可以在“仲裁”这一程序中终局,并且在45天内裁决完毕,不会像前些年那样会被拖很久。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有必要“留个心眼”,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正在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力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证据和证据使用的规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的保护。

  落实,须举报与监察并举

  在回答多选题“你希望政府在保障职工拿到加班费方面能做些什么”时,选择“要求把依法支付加班费写到劳动合同里”的为61%,选择“在节假日对写字楼、企业进行抽查”的为31%,选择“制定税费方面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支付加班费”的为27%,选择“对餐饮娱乐、旅游交通、商店媒体等肯定会加班的单位加强监管”的是23%。

  虽然法律上明确了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并且提供了种种维权渠道,但现实中仍有许多劳动者不敢维权。记者10月8日从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国庆假期后头一天,关于“加班费”的投诉举报并不多。

  一些劳动者担心,向监察部门举报后自己会因此丢了工作。还有一些劳动者认为,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首先会丢“印象分”,即使领到了加班费,在今后的工作及发展中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王文珍表示,一方面,劳动者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用人单位如果因此而解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是一种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劳动者会得到更多的补偿。现实中,同一单位加班的往往不止一个人,因此有必要联合起来维权或者借助工会的力量,学会与资方进行利益博弈。这样不仅维权的成功率高,而且对劳动者在工作、工资方面的负面影响小。

  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主动上门监察,为劳动者讨回公道。王文珍说,目前劳动监察正往这方面努力,但由于各地劳动监察队伍人员很有限,有的城市曾测算过,当地的监察人员要把所有的用人单位查一遍,至少要10年以上的时间。因此,短期内要求实现主动监察不太现实,还是要把举报和监察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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