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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不是加班工资,出租车发票也可以是加班证据
2011-02-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每到节假日,上班族能不能领到加班费,都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按照《劳动法》规定,如果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加班,就得支付加班费。

  国庆加班不发加班费也不调休

  每次节假日过后就会有很多企业的职员纷纷在网上倒苦水,加班也就认了,问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加班费,对很多人来说,却可望而不可即。

  早前,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徐先生在网上发了一个名为《我有忧虑假期症:节假日不休息,反而多了加班时间》的求助帖。

  徐先生是一名车间工人,他告诉记者,今年的中秋和国庆节,他不但没有休息到一天,反而连平时的周末休息时间也被占去了。“别人期盼休息,我反而害怕假期了。”

  节前,公司贴了一个公告,通知员工中秋节当天(22日)和23日休息,10月1日和2日休息。另外,9月19日(周日)、25日(周六)、26日(周日)、10月9日(周六)上班。

  照这样算下来,徐先生完全没有享受到假期,反而连周末也给添上了。

  “一直以来单位都是实行单休制,从不发加班费,也不可能给员工调休的机会。”这次也不例外,徐先生感到很苦恼,希望民生帮帮帮给他讨个说法。

  加班工资不能以过节费等名义抵冲

  “单位发了300块的过节费,说是抵掉加班工资,是不是符合规定的啊?”近日,论坛上,不少网友都提出这样一个疑问。

  对此,记者从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用人单位以“过节费”或礼品等实物来冲抵加班费的现象,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因为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

  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它虽然也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并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这是法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我国劳动法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部门建议:多搜集证据

  “加班工资对于我们来说从来都是‘只闻其声,不见其人’,谁都知道法律规定,可是就是拿不到啊。”徐先生说,公司很多同事都是“被加班”,一肚子苦水却无处申诉。

  记者和徐先生详细了解情况后,向萧山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了此事,希望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实此事,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对此,劳动部门表示将及时介入调查此事,如果网友反映事情属实,会帮助网友索取相应的加班费用。

  同时,劳动部门也提醒劳动者,加班期间要做一个“有心人”,加强搜集保留加班证据的意识。

  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单、工资单、证人、录音、电子邮件等;也可以是相关的业务记录、具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管理制度、加班时报销的就餐发票,以及加班结束离开企业所乘坐的出租车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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