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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单位借贷,单位是否可以对其工资实行抵消权?
2011-03-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李某在一家化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 月工资为3000元。2010年5月,李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公司借了3万元。2010年8月,公司开始对李某的工资改按每月1000元发放。李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后提出了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万余元。

  仲裁庭审中,公司答辩称,公司之所以改按每月1000元给李某发放工资,是用李某的借款冲抵他的工资,是正常行使抵消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是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的物质基础,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而借款实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两者在法律属性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公司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行使抵消权,故对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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