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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否为最低工资的计算范围?
2011-03-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英某于2010年9月进入蒙阴县某大酒店工作。2010年国庆节、2011年2月份春节期间,该酒店正常营业,但英某2010年10月份、2011年2月份的工资除去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外实领300元。英某认为,牺牲法定休假日不休息就是为了多赚点加班费,结果实领的工资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于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那么应某拿的300块加班费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计算标准内?

  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进行了调查,经查阅该酒店的工资表得知英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劳动法》第44条、4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蒙阴县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本案中,该酒店认为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应包含在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是错误的,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对该酒店负责人讲明政策后,依法责令企业补发了英某2010年10月、2011年2月的工资和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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