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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老板的口头承诺书面下来
2011-03-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朱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时,因其业绩优秀,总经理即承诺以年薪的形式给朱某发放工资。可是好景不长,在公司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决定取消之前对他的年薪待遇。为此,朱某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情介绍

  朱某于2007年2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任销售经理。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月薪为6000元。朱某工作努力,销售业绩也非常可观,常常得到总经理的嘉奖。

  2008年1月底,公司总经理与朱某口头约定对其实行年薪制,每年年薪为15万元,每个月先支付8千元,其中6千元打入工资卡中,另外2千元由朱某提供发票报销,余下部分于年底一次性发放。2008年,公司按照约定发放了朱某15万的年薪。2009年2月至10月期间,公司还是按照2008年的方式支付朱某的工资。可是到了2009年的11月,公司以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绝发放朱某每个月的2000元发票报销款,到了2009年年底,公司也不再发给其剩余部分的年薪。

  朱某认为自己的销售业绩一直都挺不错,既然公司已经答应对自己实行年薪制就应该按照约定发放,于是多次找公司理论,但是公司却不加理睬,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朱某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1月及12月的发票报销款及余下的年薪。

  仲裁庭上,公司表示,朱某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朱某所说的年薪制是不存在的,公司也从没有给予朱某每月2000元的发票报销款,2008年年底发放的是绩效奖金,20 09年公司业绩下滑,不再发放年终奖。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和朱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是每月工资6000元,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工资,虽然朱某主张公司在2008年1月与其口头约定了年薪制,但是朱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做出了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裁决。朱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一审法院也以朱某要求支付年薪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做出了驳回朱某诉请的判决。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劳动报酬纠纷的典型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自2008年2月至2009年年底,朱某的薪酬制是年薪制还是月薪制?

  朱某认为虽然公司曾与自己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合同上对自己的月薪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自己的努力在2007年取得了可喜的销售业绩,因此公司总经理主动提出增加自己的劳动报酬,并口头承诺年薪是15万元,支付方式为每月发放8000元,其中6000元还是打入工资卡中,另外的2000元用发票报销,年底一次性发放余下的5万多元。事实上公司也按照口头的约定发放了自己2008年的年薪。2009年11月之前也是按照2008年的方式每月支付工资。

  如果说2008年年底发放的5万多元属于年终奖的话与自己的工资构成比例也明显不协调,所以从常理的角度来分析也应该认定这笔钱属于余下的年薪而不是年终奖。朱某为了证明和总经理有过口头约定还提交一份谈话录音,录音中就有总经理对其2008年年薪制的认可。

  而公司却矢口否认和朱某有过年薪的约定的说法,对朱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公司认为既然和朱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就是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发放其工资,若公司将朱某的月薪制改为年薪制的话是会重新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书的;公司也没有要求朱某每月提供发票来报销2000元。至于2008年底发放给朱某的一笔钱是年终奖,而不是朱某声称的年底年薪。另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明确约定,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照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决定,公司在2009年销售业绩一度下滑,因此公司不再发放朱某年终奖也并无不妥。

  那么,自2008年2月开始,朱某和公司之间到底是月薪制还是年薪制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主张是月薪制提供了一份较有力的证据,那就是当时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而且,朱某的工资卡中每月发放的工资金额确实也是与合同上约定的一致;而朱某主张是年薪制却只能提供一份和公司总经理的谈话录音,录音中也只有对2008年年薪制的承认,对2009年的年薪制并不承认,最关键的是公司方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虽然朱某主张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中还有2000元是用发票冲抵而不进入工资卡的,但是由于朱某并不能提供用发票报销后领取现金的签收记录等证据,因此也很难证明自己有过这样的一笔收入。因此,仲裁庭和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没有支持朱某主张年薪制的请求。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借助本案,我们提醒劳动者,口头约定很难举证,在涉及切身利益,如劳动报酬、岗位调动等的问题上,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维权道路上就可能陷入到举证不能的被动境地。另一方面,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操作,诚信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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