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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字的工资条应该有详细明细
2011-03-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每家公司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都会要求员工在工资单上签名,以证明员工领过工资了。一般情况下,单位发工资时都会有一张含明细内容的工资条,但某运输公司为了省事,每月给员工的工资签收表上只有一个总金额,没有具体的明细,可公司没想到,正是因为这张没有明细的工资表导致其输了官司。

  员工:追索加班费及夜班补贴

  马某于2006年10月被某运输公司聘为装卸工,从事夜间配送工作,一般是晚上8时上班,次日早上8时下班。平常他没有固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只是工作不忙的时候轮流休息,平均每个月工作在320小时以上。2009年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与马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不久,马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夜班补贴等共计27000元。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马某支付各种费用2100元,马某不服,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

  公司:工资中加班费已支付

  采访时,运输公司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工资表的复印件,上面有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夜班津贴、延时工资等很多项目。

  运输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装卸工岗位的月工资是由多项内容组成的,马某在法定工作日的基本工资为本市的最低工资,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扣除这部分后剩余的就是加班工资、夜班费等其他费用,这是招聘时双方口头就约定好的。

  记者发现,在这份含有明细的工资表的复印件里,并没有马某的签字。这时,运输公司负责人又拿出一份工资表的复印件,马某的签名很清晰,但这张工资表上除了每月的工资总额外并无明细项目,经过计算,发现两张工资表上的数额都是相同的。

  据介绍,带有明细的工资表是运输公司财务部门用来核算工资的,而只有总额的工资表是用来让员工领工资时签字的,运输公司为了便于管理才这样做,所以,运输公司强调马某要求支付的加班费、夜班补贴等费用实际上每月都放在工资里已经支付过了。

  法院:没有明细表员工签字不采信

  法庭上,马某对运输公司提交的含有明细的工资表不予认可,因为自己每月领取工资时的工资签收表上只有总金额,无具体明细,所以他认为这张带有明细的工资表是运输公司事后制作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由于运输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马某的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的明确约定,而且运输公司也未能对其工资中延时工资等计算标准作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含有明细却没有马某签字的那张工资表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支付马某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夜班津贴等共计4200元。

  针对此案,周律师介绍,运输公司之所以输了官司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马某的基本工资就是本市最低工资。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即使工资表中只有一个工资总额,我们也能知道他每月领的工资数额总比本市最低工资高出一块,那多出来的这部分钱肯定就是加班费、夜班费等;二是马某每月的工资签收表过于简单,只有工资总额这一项,虽然财务部门有明细的工资表,但由于那上面没有马某的签字,所以法院自然不会采信,运输公司败诉也就是理所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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