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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福利是否可以与在职员工一致?
2011-03-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职人员能够享受各种福利和假日津贴,那么工伤员工除了可以享受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外,对于在职人员的福利和津贴是否可以一并享有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吧。

  问:我是某企业的员工,2003年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系六级伤残,至今无法上班。几年来,我除了按月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和“五险一金”外,单位里在岗、内退、退休人员都享受着各种福利、津贴(包括每年主要节日的福利),我却没有。请问:工伤人员能否享受在岗、内退、退休人员的福利、津贴?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你属于企业的工伤职工,可依法享受上述工伤待遇,但因与企业的内退、退休人员的身份有着明显的区别,据此不能享受企业专属内退、退休人员的相关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你在2003年就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认定为六级伤残,至今无法上班,因此,你不属于企业的在岗人员,依法不能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当然,如果你和该企业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你所主张的福利待遇作出了约定,根据约定有权享受的话,你有权要求该企业予以兑现;如果没有约定,那些福利待遇是否发放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你可向企业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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