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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约定不买社保属无效条款
2011-04-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很多收入较低的劳动者为了每月的实际工资可以多一些,以解当下的窘迫之急,而选择与用人单位约定不买社保,每月多拿一点钱。但是其实,就算是劳动者主动要求单位不上社保多发钱,用人单位没为劳动者上社保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案例:王某于2004年8月从甲企业跳槽到乙企业。王某与乙企业商定,甲企业向旺某索要2万元劳动合同违约金由乙企业承担,王某为乙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每月支付劳动报酬1800元(乙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00元),但乙企业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后,乙企业与王某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将上述商定内容写进了劳动合同。同时,在合同订立期间,核企业的法人代表口头承诺"合同中未注明或已注明的事项,以后我们都可以商量"。三年后,乙企业的职工工资不断提高,与王某的工资水平逐渐拉近,王某没有了工资收入的优势,开始忧虑未来的养老问题,因此向乙企业提出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此时,乙企业已更换了法人代表,新的法人代表断然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企业指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约在先,你如果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要收取未履行的2年合同的违约金。”王某未听从企业的劝告。于30天后单方面"撕毁"了合约,乙企业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王某赔偿未履行合同2年的违约金10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对企业的申诉请求没有给予支持,裁决:乙企业与王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企业要求王某应支付违约金也是非法无效的。同时裁定王某可以与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乙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带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存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999年国务院259号令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乙企业与职工王某签订的带动合同中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显然违反了以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进一步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乙企业强调"有约在先",但这个"约"的有效性并不是企业方面可以认定的。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由于乙企此与王某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企业要求王某依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自然也就非法无效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

  前面我们阐述的是单位没有上社保的问题,下面我们说另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单位依法为劳动上了社保,但是却在劳动者辞职是故意不及时帮劳动转移手续,劳动者可以怎么办呢?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或是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实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因不同意劳动者提前辞职以迟延办理档案交接或是社保手续的方式逼迫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没有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须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当提供自己受到损失的一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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