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不要“触地雷”
2011-04-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者被欠薪一直是社会热门话题,但是同时它也是一个历史问题。其中以建筑业农民工的情况最为突出,最为严重。而且相应的很多过激的讨薪方法不断上演。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讨要工资应当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协商、向劳动部门举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解决。
可否采取占房屋、拆门窗或挟持单位领导家眷等强硬措施督促其兑现工资?”采取聚众哄抢财物、挟持人质等过激行为是违法的、不可取的。《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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