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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符合领取工伤待遇的“下落不明”情况?
2011-05-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如果员工只是“下落不明”的,那可以领取什么补偿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即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那么在知道有补偿之后,我们再来弄清“下落不明”的指的是什么情况?

  “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其生死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为了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直系亲属可享受部分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有公民下落不明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律规定,但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其直系亲属享受相关待遇并不以是否经过宣告失踪为程序要件,而是从事故发生、职工音讯消失当月起即按规定发放有关待遇。

  “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因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她)死亡。职工或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便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而,设立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宣告长期下落不明的失踪职工死亡,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便可以按照与职工生理死亡后同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到工伤保险领域,从职工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该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便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当被宣告死亡的职工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宣告。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或职工被撤销宣告死亡后,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能恢复的应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根据这个规定,被撤销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不能够再领取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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