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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费用不应包含在工资中
2011-05-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包头市有不少私营企业为了图省事,将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到职工手中,让职工自行缴纳。这样的现象其实在全国各地都有。本图方便的企业方殊不知,这种做法会让企业惹上“麻烦”。包头市张先生去稀土高新区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公司工作时,人事部门就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注明:“三金”已包含在1500元的工资中,由员工自行缴纳。

  今年4月底,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在检查该企业时发现,其职工人数与社保缴费金额不一致,排查名单时,发现了张先生,即责令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张先生补缴社保费用。但该公司执意强调,张先生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保费用,应由张先生自行缴纳。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称,社保费是不能以工资形式发给员工的,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仅图不了方便,反而会惹上“麻烦”。

  “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为在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但必须是代扣代缴,而不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也不能让员工自行缴费。”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市劳动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便用人单位与员工真的在合同中约定了“三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公司也的确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在工资总额中了,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旦查实,员工应将这笔费用退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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