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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与晚育假不冲突
2011-12-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产假延长为与国际接轨,晚育假并未取消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参照国际劳动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难产的,增加难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此次条例修订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公众担忧:由于该条例未涉及对晚育产假的规定,多数网友质疑是否意味着取消晚育假期,“新条例产假增加力度有限,对于晚育女职工而言反而是缩减了假期。”有不少人这样认为。

【权威解读】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丁大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总工会起草修订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是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决定将产假增加至14周。“对于晚育假期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保护条例制定的范畴,应该由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丁大建介绍道,“在《意见稿》中不涉及晚育产假规定并不意味着取消。”

丁大建说,此次产假延长意在与国际标准接轨,在14周的产假基础上,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个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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