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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 不享最低工资待遇
2011-12-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午报》

 

       ——直销员不属劳动关系不享最低工资待遇

  今年2月,李先生被某保健公司聘为保健品推销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健品直销业务代理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约定:他代表该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推售该公司的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目前,李先生已工作半年了,收入却不乐观,月平均收益没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他想问,其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法律人士介绍,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后,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至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看是否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要素。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先生与保健品公司不符合上述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

  按《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李先生与该企业无劳动关系存在,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就不能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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