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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填写申请单就不算加班吗?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时制。

  咨询:

  我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策划部助理。去年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作。对方派了管理人员来公司帮助规范管理、开拓业务。新来的主管出了很多新规矩,还让我签收了。公司的业务量明显增加,我既要负责联络客户,又要跑外勤、送资料等,还要负责一些小企划的文案。忙的时候,晚上要在公司干到十一二点,双休日也常开会。我提了加班费的事,经理讲合作刚开始,等年底再讲。

  发年终奖时,我拿得很少,我向经理提出,并重提了加班费及年休假的问题。经理讲,年终奖是根据考核算的,其他的要问主管。主管对我讲,公司规定加班必须填申请单,经主管批准,才认可,否则没加班费。而不休年休假则视为放弃。其还拿出我签收的规章制度。可我签字时根本没细看,最后不欢而散。我决定辞职,请问我还能拿到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吗?

  律师回复: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首先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同时,加班时间也有上限。

  加班通常是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而做出的临时性安排,并不是常态。因此,一旦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常常出现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但如其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由单位掌握,则举证责任转由单位承担。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能较为直观反映具体工作时间的通常是每日考勤的打卡记录。

  但劳动者滞留单位的时间有时并非就是单位安排延时加班的工作时间,故我们通常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单位为避免员工自行滞留单位的时间被计算为加班时间而规定加班必须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但即使公司有此规定亦不意味着没填写申请单的超时工作就一定不是加班。如果有证据证实未填写申请单,但员工滞留单位的时间确系单位安排其继续工作的,亦应认定为加班并由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你无须过于担心,即使你未按公司规定填写申请表,但如确有证据证明系公司领导安排你加班的,则公司仍应支付你加班工资。

  至于年休假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还应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可见,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单位的义务,对于未尽安排休假义务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你公司安排你的工作繁多,亦未安排你休年休假,其应支付你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其认为系你自行放弃休假并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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