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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集体劳动合同的条件
2017-09-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集体劳动合同是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那么变更集体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变更集体合同需要存在一定的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法律允许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变更集体合同,目的是为了使工会和企业能够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集体合同关系,使集体合同能够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使集体合同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出现了破产等事件,原来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已不复存在,这就使集体合同的履行失去了客观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及占争等社会现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骗钱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集体合同。

  (4)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集体合同变更的条件,是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变更的条件,也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律也必须尊重。因此,出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集体合同变更的条件出现时,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集体合同必须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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