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 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简介:2015年6月30日,小张从天津某高校毕业应聘进入某货代公司,毕业前按照学校要求由公司、小张及其毕业的高校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入职半年后,小张和老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于是向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单位答复他说小张毕业时签订的三方协议已经确认了其劳动关系,不需另行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0日,在与该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张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案例剖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工作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三方各执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户口关系的依据。其主要的内容包括有关毕业生情况的介绍,并达成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意愿(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可以看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就业的一个意向性约定,包括对就业违约行为责任的约定。但“三方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更为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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