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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2017-11-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终止其实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特别是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要如何终止呢?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关系终结的一种方式,在劳动合同法中,共规定了五种明确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然而,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不是你想终止就可以终止得了的。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1、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未处理完毕或达到相应工伤等级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申报。因此,在未处理完工伤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只有一种情况下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合同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况

  2、女职工处在三期之内的

  由于女职工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保护方面,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这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此,如果女职工怀孕不幸流产,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产假期满。

  (2)女职工生产后为死胎或很快夭折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女职工生产后为死胎或者婴儿降生后很快夭折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产假期满。

  (3)婴儿进入哺乳期的

  按照法律规定,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女职工每天可以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多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女职工的哺乳期截止到婴儿满一周岁的前一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3、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对于这种情况而言,用人单位要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几下几种可能,一是劳动者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三是单位破产或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四是单位解散。

  4、职工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的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对于职工任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的情况,企业HR容易忽视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问题,容易出现在任期未满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情形。但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即职工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期间存在严重过失,或者在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

  通过上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况有哪些,我们可以知道劳动合同到期但不得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劳动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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