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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如何结算
2017-12-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一个对工作试用的一个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话,工资应该如何结算呢?如果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又该如何结算呢?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如何结算。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如何结算

  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应该依据工作天数据实结算。

  公式为: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用人单位应该现金结算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拖欠。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固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试用期虽未订立合同,但有合法劳动关系,工资照付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拦。没有必要再去跟单位理论试用期不给合同是违法行为,更不用担心没有合同单位会惦记扣下一个月工资,因为法律对类似遇到的这种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单位虽然试用期不给合同,但已经履行了一个阶段的试用期,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单位就必须支付工资或报酬。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争议。此时,就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通过上文劳动法律网小编对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如何结算的整理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就算是试用期,该支付的工资还是要支付了,只要满了一个月的试用期,无论我们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都已经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了。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给付工资,我们就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不仅可以要回工资,还可以获得25%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劳动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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