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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也有“工作权”
2005-1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公司认为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同意职工张小姐希望依法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日前,虹口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张小姐在一家置业公司任销售员,劳动合同在今年2月7日到期。去年12月24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后于今年1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2月9日,张小姐到公司上班,公司通知她劳动合
同已到期,移交手续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张小姐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她的说法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置业公司认为,张小姐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她也没将怀孕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所以仲裁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应享受上述待遇的说法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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