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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破产,派遣工面临职场危机
2010-12-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下面这则案例讲的是工艺工人马某因单位业务需要调往另一家单位工作。后来原单位破产后未对其作出处理,他也一直留在派遣单位工作。之后该单位由于公司的改革进行人员调配时,意欲辞退马某,导致提起诉讼。

  案例  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年8月28日,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马某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电厂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马某的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电厂依据原马某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他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马原工作单位与电厂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马某一继续在电厂单位工作。电厂给马某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马曾就自己工作调入电厂单位的问题与电厂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年10月,马某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马进行安置。1998年12月1日,电厂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电厂管理)成立。马某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1999年12月,电厂以马某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又无法将马调入为由通知马某停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马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保险费用,分析如下:(1)阶段1: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2)阶段2:1997年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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