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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约也是劳动合同形式之一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合同到期新签了份“聘约”

  邵老师是南京望达技工学校教务处的一名教务员,2005年大专院校毕业。2004年9月就进入该校,一直做教务工作,当时拿工资600元/月,没签合同也没缴保险,一直到2007年3月该校才给缴保险,当时签的合同校领导说是要盖章,也没有给他们一份自己留存。

  2009年12月,学校的法人发生变更,一位夏女士担任学校校长和法人。邵老师的合同在2010年1月17日到期,夏校长要求他们签一份合同到期的文本,邵老师签了。结束了上一段合同后,3月份学校开学后继续通知他们上班,按说继续上班应该继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学校并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了一份学校自己制定的“聘约”。

  “其中甚至有一条‘上班期间出现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为了证明与学校有劳务关系,我们最终还是签下了这份聘约,聘用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邵老师告诉记者,矛盾就出在这份聘约上。

  离职补偿能否给我

  “我在南京望达技工学校工作了6年,可是去年底离开学校时,不仅两个月工资没有拿到,而且连离职补偿也没有,想起来十分寒心,我想讨要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去年6月20日,望达技工学校放暑假,邵老师也回到家中。放假之前,学校法人也没有和邵老师谈什么时候办离职手续,8月份,邵老师在刷医保卡时发现,医保卡竟然停保用不起来了。“难道学校准备不聘用我了吗?”邵老师的担心成为了现实。

  既然学校不准备继续聘用,那么邵老师向学校法人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除了按正常的手续办理合同到期离职手续及经济补偿,还要求学校把欠她的所有费用给她。不过邵老师的讨要请求没有得到夏女士的认可。

  “现在学校把我的个人失业保险审批表和养老保险转移登记表扣着,让我们打自动辞职报告交换。”邵老师告诉记者,没有这些表,给她续缴社保带来了麻烦。学校法人代表夏女士:希望走劳动仲裁程序

  对于邵老师的请求,南京望达技工学校校长夏女士坦陈,希望能够走劳动仲裁程序,如果仲裁不行就走法律程序。

  “去年2月邵老师合同到期后,我们和邵老师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说工作干到哪一天工资就付到哪一天,而且我们学校比较正规,也给教师们缴了社会保险,6月份学校放假后,我们把6月份的工资结给了邵老师,应该说就已经履行完了聘约。另外邵老师所谓的岗位津贴就在岗位工资里,已经付给她了。”夏女士表示。而对于聘约到期后的补偿,夏女士也表示她也知道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只要仲裁认定我该承担的,我肯定不会赖账。”

  律师点评“聘约”可视为劳动合同

  对于邵老师与学校的争议,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曹小寅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合意,便构成合同,同时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7项必备条款:即(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只要邵老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约”中有这些内容,应该视为劳动合同。

  曹律师表示,既然视为劳动合同,关键就看双方到底有没有规定“干一个月结一个月”的条款以及具体的岗位津贴。这是裁定双方是否应该支付工资的关键因素。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约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因为新劳动法是2008年实行的,工作年限将从2008年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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